发生医疗纠纷后,打着“医闹”的旗子向医院索赔的想法将是徒劳的。5月28日,海南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基层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途径,尤其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和法律诉讼处理问题。对患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私了”。 患方索赔“私了”行不通了 《通知》指出,目前,我省处理医疗纠纷的主渠道有四条:一是医患双方协商,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三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四是法律诉讼。参与医疗纠纷现场处置的各级政府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基层人民调解员要做好医患双方的思想工作,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引导医患双方冷静、客观公正表达诉求,防止矛盾升级。要充分发挥医疗纠纷处理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途径,尤其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和法律诉讼处理问题。对患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私了”。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把好受理关口,对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则上不得纳入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进行调解。 医疗机构要支持患方合理诉求 《通知》要求,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情合理合法调处矛盾。法院在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医疗法庭的指导力度,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合规合法。医学会、司法鉴定等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省医调委要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数据库和保险杠杆约束机制,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基层医调委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全省统一的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机制调处医疗纠纷,坚决维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公正性。游离于省医调委调解机制之外开展调解工作的,基层医调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参加省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表达本单位意见,支持和理解患方合理诉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调解机构、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联系人制度 《通知》指出,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建立“公安联动、治安联防”机制,依法查处“医闹”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综治、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医院报警,迅速调派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妥善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滞留领导办公室内可定性为“医闹” 《通知》明确,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不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法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而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拒绝移尸、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其他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手段胁迫医院进行赔偿的,即可定性为“医闹”。对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医闹”手段胁迫医院进行赔偿并从中牟利,且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违法人员应定性为“职业医闹”。 处置“医闹”不力将挂牌督办 《通知》还指出,对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医疗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行为,综治、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医院做好劝解工作。对反复劝解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法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对“职业医闹”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重点医院设立警务室,积极配合做好维护医院秩序的各项工作。对处置“医闹”和“职业医闹”不力的,省综治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确保第三方调处机制中立地位 海南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建立以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成为我省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渠道,目前患方诉求充分释放,医患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扶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尽量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中立地位;对已经参加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各级政府和部门原则上不应在医疗责任保险赔偿之外要求医疗机构另行赔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争取在2012年实现全覆盖,切实保障医疗损害患方的合法权益。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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