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HMP医乐网 首页 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查看内容

论文造假者三年内或禁授学位

2012-7-17 09:0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1| 评论: 0

放大 缩小
简介:7月16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7月16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上述学位申请者为在读学生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
  意见稿提出,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意见稿规定,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

  意见稿还规定,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来源:健康报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推荐阅读

版权所有:北京英芙麦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二街2号院8号楼301(天竺综合保税区)

电话:(010)-80489293-6011        邮件:hmp@bjhanmi.com.cn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ICP备07502511号-4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010号

(京)-非经营性-2019-0001        京公网安备1101130200197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