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HMP医乐网 首页 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查看内容

入学新生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查肺结核

2012-8-10 08: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8| 评论: 0

放大 缩小
简介:我国现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发布实施近21年。8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卫生部同日发出通知称,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落实结核病防治政...

我国现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发布实施近21年。8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卫生部同日发出通知称,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落实结核病防治政策和措施,切实保障人民健康。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接触粉尘或有害气体的企业人员,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等,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健康体检、入学体检时,应查肺结核。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服务。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信息,确保落实患者治疗和管理措施。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未履行疫情报告职责,或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发现肺结核疫情未及时采取措施;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或拒绝接诊;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由此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健康报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推荐阅读

版权所有:北京英芙麦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二街2号院8号楼301(天竺综合保税区)

电话:(010)-80489293-6011        邮件:hmp@bjhanmi.com.cn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ICP备07502511号-4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010号

(京)-非经营性-2019-0001        京公网安备1101130200197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