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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输液反应类事件 医患共同封存是关键

2012-11-5 09:3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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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当前,由输液引发的医疗纠纷层出不穷。通过对近几年的一些案例剖析,发现医方面对输液反应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笔者主张医方应建立一套应对输液反应的应急预案,以规范输液反应出现时的处置流程,清晰界定各方的责任...

当前,由输液引发的医疗纠纷层出不穷。通过对近几年的一些案例剖析,发现医方面对输液反应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笔者主张医方应建立一套应对输液反应的应急预案,以规范输液反应出现时的处置流程,清晰界定各方的责任。

典型案例

不该 医方自行处理残留药液

患者张某因感冒前往当地医院门诊部行输液治疗,其所输注的抗生素需做皮试。皮试结果显示正常后,医院给张某输抗生素药液,接着又输了维生素C 药液。不料,在输维生素C 时出现过敏性休克,后经抢救基本恢复。患方认为休克是因所输的抗生素和维生素C 发生药物反应所致。医方则称这是迟发性过敏,属医学允许存在的正常现象。为查原因,患方向医院索取残留药水,却被告知已丢弃。双方各执一词,便对峙于公堂上。经审查,法院认定医方自行处理残留药液存在不足,遂判决医方一次性支付给患方人道主义补偿5000 元。

不妥 医方单方封存药液

刘某因车祸住进医院,住院期间骨折处动了两次手术。术后,刘某在医院输液时突发死亡。家属称,事发后输液的玻璃瓶装液体被医生强行拿走。而医院的回应是,当时将药拿走是因为患者家属不具备保存药液的能力,他们将药液交给了第三方。由于医方未按规定在医患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自行将残留药液取走,导致该案无法鉴定。经相关部门调解,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16 万。

不当 医方未及时告知尸检

郑某到某院就诊,护士为其做青霉素皮试,皮试后郑某手脚和口中发麻,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在该院医生积极抢救后仍无效死亡。事后患方提出异议即表明要求查明死因,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总计15 万余元,并提出尸检要求。医方坚持自己观点,并一直拖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死者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患方提出异议应视为患方对死者死因要求查明的主张,医方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已告知患方有权要求尸检,导致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鉴定机构退回,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庭调解医方一次性补偿给患方5.6 万元。

防范预案

首先, 医方须做好输液前的防范预案。例如,由于中草药注射剂中多种药物配伍极易造成微粒、热原的叠加而引起输液反应,由于其极易带入微粒,又容易与其他药物发生反应,因此在使用中草药注射剂时应尽量减少药物的配伍品种。

其次,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仔细检查注射剂的液体有无浑浊,瓶口是否松动,瓶身有无裂缝。其消毒、操作的过程也应按规定执行,并选择有质量保证的输液器具,定期采用紫外线进行消毒,保持空气清洁,防止污染。

再次, 使用注射剂之前,应注意药液现用现配,并选用药品说明书上所标明的稀释剂,严格查看药物的配伍禁忌。在输液过程中,输液的速度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情、身体状况以及药物性质等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最后,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则需要依照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7 条中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验证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共同指定,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检验。

提示

出现输液不良反应后,应立即停止输液或保留静脉通路;更换其他输液器,改用生理盐水静滴;报告医生并遵医嘱给药;若情况严重者,则进行就地抢救,必要时需要给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抢救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并详细记录抢救过程。与此同时,及时向医院相关部门上报,填写输液反应登记表,必要时履行转诊手续;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对输液器具和预留药液进行封存,患者家属有异议时,需要及时送检;为了能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医方应事先取相同批号的液体、输液器和注射器先行送检,以做好诉讼准备。来源: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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