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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新要求!医疗行业黑名单制度要来了...

2020-11-23 08:56|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919| 评论: 0 |来自: 华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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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文称,将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并要求各地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建立医疗行业黑名单制度 通知中要求,各地卫生健康 ...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文称,将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并要求各地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建立医疗行业黑名单制度

通知中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其实,早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加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查处力度

通知中强调,还要加强监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在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时,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当然,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要健全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畅通医疗纠纷化解渠道,依法打击医闹,制止伤医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在不久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等十余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强调,要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倡导“有纠纷找医调委、要赔偿找保险公司”的医疗纠纷处理导向。医疗机构不得“花钱买平安”“妥协换和谐”“赔钱求解决”。

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通知称,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

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办医将更简便、快捷!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发力

通知指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者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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