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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被处罚,因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按虚设项目收费…… ...

2024-2-6 14:50|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31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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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械,三甲医院被罚了2023年11月,湖北省荆门市卫健委发布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荆门市某三甲医院因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且按虚设项目收费的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处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6 ...

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械,三甲医院被罚了


2023年11月,湖北省荆门市卫健委发布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荆门市某三甲医院因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且按虚设项目收费的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处罚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6月,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门市某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介入手术室电生理射频消融术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存在灭菌重复使用。


同年8月,荆门市卫健委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该院介入科手术室在为李某某等17名患者开展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时存在重复使用可控射频消融电极导管、双向消融术导管、电生理电极导管、可调弯电生理诊断导管、可控射频消融电极导管(尾线)、电生理电极导管(尾线)等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同时,该院在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时统一按照虚设的“固定弯诊断电生理导管”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每人4385元。据“信用中国”披露,通过此举,该院向17名患者合计收费74545元。2023年9月,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价格违法责令该院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没收未退还患者多付价款6.1万余元,罚款约22.36万元。


由于针对该院虚设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荆门市卫健委决定对此违法事实不再进行罚款,但给予了医院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曾有多位医生因此被判刑!


由于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重复使用安全风险高,一旦使用不当,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和医疗事故,因此国家多次明令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但是出于降低成本、创收等动机,仍有部分医院、医生不惜犯险。


就在湖北荆门这家医院被检查的几乎同一时期,据“信用中国(福建漳州)”披露,2023年6月,在福建漳州市,南靖县卫健局接到漳州市南靖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称,发现南靖县某医院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使用的一次性等离子刀头和斑马导丝是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临床诊疗中存在消毒后重复使用的行为。


经查,该医院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对此,南靖县卫健局对其罚款10万元。


除了医疗机构外,医生铤而走险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披露,深圳某医院两名医生,在购买数量不足50支的情况下,为该医院的患者共212人次使用了冷冻消融针,收取患者费用的冷冻消融针数量为603支,总金额近600万元。也就是说,平均每个一次性冷冻消融针被重复使用了12次。


据悉,该案的两名被告中,刘某某所在医院肿瘤科的主任、科室氩氦刀手术的主刀医生,何某某则是有医生资质的专业人员。


据报道,何某兵明知手术耗材冷冻消融针只能一次性使用,仍将手术使用过的冷冻消融针消毒重复使用并计费。而刘某某明知何某兵通过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耗材的方式非法牟利,仍给予积极配合。


最终,当地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分别判处何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一年零八个月。


类似的一幕还曾在广东普宁某医院上演。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该院结石科、骨科两名医生,因涉及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合计骗保数十万元,被判两年至一年十个月,并处以上万元罚金。


其中,被告人赵某某系医院结石科负责人及科室主任医生,在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与其同伙涉及重复使用斑马导线的数量为138条,重复使用套石网篮数据为6个,违规报销医保基金合计约15.8万元,获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另一被告人周某某系医院骨1科的负责人兼主治医生,在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重复使用射频针的数量为214条,违规报销医保基金约12.5万元,被判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而据统计,一次性医用耗材占全部住院病人总支出的22%-30%,占手术病人医疗费支出的50%左右,并且很多一次性医用耗材都是纳入医保目录的,多次重复使用无疑将会套取大量医保资金。


给医院、医生带来哪些警示?


首先,医院以及医生必须认识到: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均强调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于2019年5月印发的《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也明确诊疗活动中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诊疗器械/物品要符合使用管理规定,在有效期内使用且不得重复使用。


同时,诊疗活动中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注射用具应当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废弃;使用的可复用注射用具应当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清洗灭菌;杜绝注射用具及注射药品的共用、复用等不规范使用。


2023年10月,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再次表态,为了加强药品耗材安全管理,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对可重复使用的耗材,加强洗消、检测管理,及时清除超使用寿命、性能不达标的耗材。


其次,这也提醒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严守规矩,紧绷“一次性使用的医用耗材或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这根弦。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单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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