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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假奶粉案在烟台宣判

2012-2-28 11: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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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山东省烟台市莱阳法院日前对公安部直接督办的“12·31”全国特大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奶粉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孟某、庄某等27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刑事处罚,其中2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其中...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法院日前对公安部直接督办的“12·31”全国特大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奶粉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孟某、庄某等27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刑事处罚,其中2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其中有人还被并处罚金125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孟某、庄某、滕某等人共同或分别出资,租赁厂房、购置设备、购入廉价的原料奶粉。孟某还通过自己的老关系在济南等地,以每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些生产厂家的大包装奶粉,然后私下联系印刷、包装单位,仿制成“贝因美”、“飞鹤”等品牌奶粉的外包装,以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其间,办案民警对收缴的奶粉成分进行化验,证实是以次充好,假冒知名商标,但不存在“毒奶粉”等质量问题。

  据了解,此案涉及假冒8个厂家、22个品牌奶粉,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涉及制版、印刷、生产、运输、销售多个环节。犯罪行为涉及的地域,包括江苏、浙江、河南、广东、黑龙江等12个省的30多个地市。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等12人为牟取利益,租赁厂房、购置设备、购买原料奶粉及包装袋,加工假冒“伊利”、“贝因美”、“永和”、“飞鹤”等品牌的奶粉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额达数百万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吴某、胡某等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万某、姚某等11人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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