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求知
发表于: 2013-6-21 08:51:0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医药经济报 2013-06-20

 近日两起医疗纠纷吸引了众人的眼光。一起发生在上海华东医院,因收治一名 急性重症胰腺炎病人最终不治,病人家属索要140万元,医院则不予赔偿;另一起发生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视屏显示ICU护士掌掴婴儿,婴儿次日身亡,病人家属与 医院就赔偿达成协议。   

       这两起医疗纠纷,无论其真相如何,最终的结果如何,有一个问题却是共同 的,即医生与病人的生死究竟是什么关系?若从单纯的交换关系来说,应该是这 样:病人生病了,准备用钱来购买医生的服务免除病患,甚至是死亡的威胁;医生 凭借自身的医术帮助病人去除病痛,远离死亡,获取报酬。这中间,对病人来讲, 仅是诊费的高低问题;对医生来讲,仅是医术高低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却远比这复 杂。因为医学本身到目前为止还不是一门完美科学,医疗过程存在着不确定性。只 有当这种不确定性得到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才能得到极大的缓解。   

       那么,该如何来规避这样的不确定性,亦即医疗风险该如何分担及化解呢?   

       病人及病人的个体理性是重要的,对个体身体状况的理性感知,比如定时体 检,是规避医疗风险的必要手段,甚至还可以通过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来避免或减 少相应的损失。但是这些属于个体选择,亦即倘若某个个体选择接受风险并减少相 应支出也不应受到指责。公众需要关注的是,作为个体是否承担了他(她)作出相 关选择后的相应后果。以华东医院这一案例来说,若医院、医生在抢救病人的过程 中没有过失,那么病人的家属就应接受病人因病死亡这一结果,其补偿只能根据病 人及其家属前期是否有过预防行为来确定,依靠职业医闹来获取补偿的行为不可取。   

       那么,医院、医生又该如何来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呢?   

       毫无疑问,在医疗风险的处置上,医院、医生所扮演的角色很关键。正如前 述,倘若医疗风险发生并产生了后果,医院、医生能免责的唯一理由仅是没有过 失。如何来判断医院、医生有无过失呢?《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 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已成文而且公众容易理解, 因此前3种违反成文法的行为,实行推定确定过错较为直观。判断医院、医生的行 为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则存在很大困难。一是必须有统一的诊疗规范,二是必须有合格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医院、医生的诊治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诊疗规范。

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就在诊疗规范的实际遵守和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上,而 诊疗规范的遵守与否病人也不能确知,也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因此,负责进行医学 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在医疗风险处置上所起的作用就至关重要。

从贵州省人民医院的案例来看,第三方鉴定机构至今未有出现,这显示出当前 此类机构的尴尬处境,一是公信力下降得很厉害,难以在医疗风险发生时起到合理 区分责任的作用;二是害怕承担责任,担心自身两头不讨好。而这又与过往处理问 题透明度不高,向公众阐释不够,碍于人情偏袒院方等行为有关。

因此,制定清晰的诊疗规范和构建公正客观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合理应对医疗风险、公平区分医患责任、缓解医患纠纷的关键举措,既是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医改取得成功的关键。

制定清晰的诊疗规范和构建公正客观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是合理应对医疗风险、公平区分医患责任、缓解医患纠纷的关键举措。( 贺昊 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

蕊医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6-21 19:38:34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版权所有:北京英芙麦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二街2号院8号楼301(天竺综合保税区)

电话:(010)-80489293-6011        邮件:hmp@bjhanmi.com.cn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ICP备07502511号-4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010号

(京)-非经营性-2019-0001        京公网安备1101130200197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