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反腐“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越来越受到中央及全体民众的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在出席“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谈到反腐问题时指出,要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这是温家宝总理两年里第三次公开提出官员财产申报。(人民网北京9月16日)
在政府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一段,把“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摘自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
什么是“灰色收入”?首先要说——公开透明、纳税的收入,是合法的“白色收入”。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入是“黑色收入”。假如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定义为“灰色收入”。
其实说白了“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另一种就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前一种我们可以认定为贿赂,后一种我们可以说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比如是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比如教师的课余辅导班,医院里外科开刀医生的红包,内科医生开处方的回扣等等。
“灰色收入”这个名词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没有这个名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删除“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其实本身就是中庸之道!
因为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删除了“灰色收入”,等于为某些官员的巨额“不明来源财产” ,避免让公众有想象的空间,提供了保护伞!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是理所当然!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却没有一名两会代表提出修改此条法规!!
假如我们说“灰色收入”是泛指“不明来源财产”,如果规范灰色收入,就可以使“不明来源财产”,变成合法收入,如何合法?官员财产申报!作为缓冲期,年内官员财产申报政策不会出台!
但是,且慢!假如官员财产申报仅仅是向中监委申报,广大纳税人是无法知晓和看到,我看这种“官员财产申报”,还是免除了吧,省得劳官员精神、伤官员财产。如此一来,又给了让公众有“官官相护”想象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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