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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草香水
发表于: 2012-8-29 15:56:42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布时间:2012-08-28 来源:新京报 类型:新闻头条

核心提示:2005年,赵女士母亲到北京中医医院就诊,手术后昏迷,经过治疗后出院,依然呈昏迷状态。2007年,赵女士母亲死亡。2008年,赵女士起诉北京中医医院,认为医院延误治疗时机,使其母亲因脑昏迷成植物人,索赔百万元。法院终审认定医院使用超量止痛药,赔偿24万元。

新京报讯  赵女士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简称北京中医医院)诊治存在过错,导致其母亲昏迷、死亡,起诉医院索赔100余万元。

近日,二中院终审认定,医院使用止痛药超量,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24万余元。

索赔案因患者死亡撤诉

赵女士称,2005年8月18日,其母亲因外伤致右手疼痛,到北京中医医院就诊,做了复位手术。两天后,母亲昏迷、呼唤不醒,虽经治疗,至同年10月18日出院,还呈昏迷状态。

2007年1月5日,赵女士认为北京中医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母亲昏迷,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医院提出反诉,要求赵女士支付医疗费及护理费等。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说明,赵女士母亲术后第一次昏迷与医院使用止痛药超量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对赵母的昏迷负次要责任。

2007年9月,赵的母亲在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年12月,赵女士因母亲死亡、需变更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撤诉获支持。

医院被认定负次要责任

2008年12月,赵女士再次起诉北京中医医院,认为医院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使其母亲因脑昏迷成植物人,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24万余元。

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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