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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发表于: 2016-3-7 15:12:46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如下: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2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该提示称,近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的监测检验。检验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中,砷含量为4.4~9.9 mg/kg。

  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有关专家分析研判,保健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砷限量值为1.0 mg/kg,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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