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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公布

2019-10-10 14:24|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1174| 评论: 0 |来自: 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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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昨日(10月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计公布了定点医 ...

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昨日(10月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计公布了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方法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以定点医疗机构编码为例,其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

与此同时,此次国家医保局不仅公布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10项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还公布了“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加上今年6月完成的4项编码标准(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4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目前,医保局统一的编码已经达到了15个。

按照要求,今年9月,医保局要完成11项编码标准发布11项编码规则和方法,10月要选择部分地区,开展15项编码标准测试应用,2020年要逐步实现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全国落地使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规则和方法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见图1:


图1 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结构

第1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H”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赋予的顺序码,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医保医师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医师编码分3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医师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医师顺序码。医保医师编码结构见图2:

图2 医保医师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医师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D”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医师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医师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医保护士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护士编码分3个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护士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护士顺序码。医保护士编码结构见图3:

图3 医保护士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护士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N”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护士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护士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四、定点*药店编码规则和方法

定点*药店编码分3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定点*药店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定点*药店顺序码。定点*药店编码结构见图4:

图4 定点*药店编码结构

第1部分:定点*药店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P”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定点*药店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定点*药店赋予的顺序码,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五、医保药师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药师编码分3个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药师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医保药师顺序码。医保药师编码结构见图5:

图5 医保药师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药师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Y”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医保药师顺序码,对同一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下的医保药师赋予的顺序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六、医保系统单位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系统单位编码分4个部分共12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系统单位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机构类别码,第4部分是机构顺序码。医保系统单位编码结构见图6:

图6 医保系统单位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系统单位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S”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机构类别码,医保系统单位类型分类代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4部分:机构顺序码,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医保系统单位流水码,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七、医保系统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系统工作人员编码分4个部分共13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系统工作人员标识码,第2部分是行政区划代码,第3部分是机构类别码,第4部分是人员顺序码。医保系统工作人员编码见图7:

图7 医保系统工作人员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系统工作人员标识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E”表示。

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两位代码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级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后两位代码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3部分:机构类别码,医保系统单位类型分类代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4部分:人员顺序码,对同一医保系统单位在编职工赋予的顺序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八、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编码分3部分共6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标识码,第2部分是病种类别码,第3部分是病种顺序码。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编码结构见图8:

图8 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标识码,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M”表示。

第2部分:病种类别码,对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属性进行分类的代码,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3部分:病种顺序码,对同一类别下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赋予的顺序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九、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编码分2部分共7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标识码,第2部分是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代码。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编码结构见图9:

图9 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标识码,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B”表示。

第2部分:医保按病种结算病种代码,采用《疾病诊断ICD-10分类与代码(医保版)》,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十、医保日间手术病种编码规则和方法

医保日间手术病种编码分2部分共7位,通过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特定顺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医保日间手术病种标识码,第2部分是医保日间手术病种操作代码。医保日间手术病种编码结构见图10:

图10 医保日间手术病种编码结构

第1部分:医保日间手术病种标识码,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R”表示。

第2部分:医保日间手术病种操作代码,采用《手术操作ICD-9-CM3分类与代码(医保版)》,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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